湖南规范改制学校收费管理

首页 > 教育新闻 > 新闻阅读存档/2009-02-22 / 加入收藏 / 阅读 [打印]

  本报讯(记者 章仙踪 通讯员 陈书国)记者近日从湖南省教育厅获悉,从今年春季新学期开始,湖南出台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。该省要求,凡未做到“四独立”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,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。

  湖南规定,原来的“国有民办学校”、“公办民助学校”或“公办学校参与主办的民办学校”等改制学校,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,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;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,要严格按照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、登记,执行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收费政策。

 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湖南从今年春季起,取消农村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80元至150元不等的住宿费。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,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。

  对于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、限钱数、限分数的“三限”政策,湖南要求,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%以下;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300元,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800元;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%以下,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,“限分数”改为“限等级”。

  湖南强调,严禁任何社会团体、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、饮奶等经营服务性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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